其它

親愛的老伴,讓我們好好說再見!

引言

「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來時各自飛。」本案看似如此,結局又不盡然如此! 這就是人心光輝的所在。

結褵三十七年的夫妻,先生國強在短短時間內,將七百多萬的退休金幾乎揮霍殆盡。新仇舊恨終於讓太太秀麗忍無可忍,在暮年時節決定過自己的人生,不再牽連先生的賭債和外遇。如何顧及兩老的安養? 消除彼此累積已久的積恨,達成共識? 看似無解。然而在調解委員、法官精確掌握雙方的情緒和需求下,竟然峰迴路轉!

案情概述

國強和秀麗結婚三十七年,十多年前秀麗從公職退休,專職管家,除了日常家務,秀麗參加了社區大學的合唱、插花、瑜伽課程,生活忙碌而充實,國強則自顧自地過日子,兩人平順度日。直到一年前,國強於某國營事業小主管退休,領到一筆七百多萬元的退休金,沒想到只幾個月光景,國強揮霍無度、所剩無幾。

國強年輕時風流倜儻、瀟灑幽默,父親小有資產,自己又有穩定公家機關的工作,積極追求美麗的秀麗,交往半年後,在家人朋友的祝福下步入禮堂。國強從小家境優渥,茶來伸手、飯來張口, 雖然是個玩世不恭的公子哥兒,但是覺得男人有責任養家,有了老婆的鐵飯碗做後盾,更樂得每個月的薪水都交給秀麗打理,婚後三年,接著生了兩個女兒。漸漸地,喜愛交際的國強常常應酬晚歸, 國強總是說業務繁忙、身心壓力沉重,三天兩頭喝酒打牌,花費很大。

後來,秀麗發現國強有異性朋友往來,同事間流言蜚語不斷, 喝酒唱歌、打牌賭博,國強在外面欠下多筆債務,逼急了就向秀麗求救,秀麗只好把積蓄拿出來替國強還債。至於外面是不是有女人? 國強總是辯說只是逢場作戲,勸秀麗不要瞎猜,秀麗想到公婆對她疼愛照顧,為了兩個女兒,一次又一次原諒國強。

幾十年下來,除了公公留給國強兩兄弟一間市中心辦公樓以外,秀麗省吃儉用還買下市區同一條巷子的兩棟大廈各一層房產, 一棟自住,一棟收租,兩個女兒也分別找到歸宿自組家庭。

秀麗退休後的月退休金,加上國強在國營事業的收入,經濟上本來應該平穩安定、綽綽有餘。但是,國強外遇風波不斷、吃喝玩樂、賭博打牌,欠債的破洞越來越大,卡債、信貸、地下錢莊、朋友借款,以債養債,每隔幾天就有債主上門,近十年來,秀麗不斷幫國強解決債務;一年之間,竟然可以讓債務多出一千多萬!

1. 自益信託:信託就是財產所有人(委託人)將其財產所有權轉移給信任的第三人(受託人),並簽訂契約,要求受託人依雙方所約定的契約內容,管理、處分委託人所託付的財產,之後再將信託財產及管理運用所得的收益交給信託契約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與委託人是同一人,稱為「自益信託」;若不同一人,則稱為「他益信託」。(參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網站https://www.banking.gov.tw/ch/index.jsp「金融小百科」)

夫妻倆一講到錢就翻臉,漸行漸遠,甚至暴力相向,秀麗一方面自我修習佛法,尋求心靈寄託,另一方面仍不放棄試圖改變國強,要求國強和她一起上課修心養性;然而幾年過去,仍沒辦法改變國強。夫妻意見相左、大小衝突不斷,長期累積下來的壓力,致使秀麗罹患憂鬱症,影響日常生活。加上秀麗擔心不知何時會蹦出債主討債、拖垮自己,於是在六年前和兩個女兒商量,向法院聲請夫妻財產分別制,接著再把名下財產自益信託 給兩個女兒,要求國強確認資產及債務,為自己的婚姻設下停損點。

國強屆齡退休,領到一筆退休金,總算可以不受秀麗牽制、不再看秀麗的臉色,可以放肆喝酒唱歌、打牌跳舞。秀麗看在眼裡, 勸說無效,國強仍是揮霍度日,卡債、信貸又來了,失望、怨恨像利刃一般,一刀刀刺向秀麗的胸口。秀麗的心在滴血,擔心危及自己和女兒平靜的日子,於是逼著國強把退休金拿出來,陪著他一家一家去還債。

沒想到才剛還完債,一位老朋友氣急敗壞地找上秀麗,抱怨國強欠錢不還。秀麗對國強的改變期望徹底破滅了!她向法院申請離婚。

專業觀點與策略

一、因為兩造已經法院認證夫妻分別財產,子女又已成年,沒有剩餘財產分配及子女監護考量,交付調解,僅就兩人意願釐清, 兩廂情願即可。

二、本案共進行一次個別諮詢,兩次雙方會談,幾十年婚姻生活,需要釐清生活需求,整理彼此互動模式,好好說珍重再見:

(1) 個別訪談確認兩方離婚意願,探尋各自生活需求,秀麗離婚意念已決,國強不願離婚,一再強調可以尊重秀麗離婚意願,但希望能分配秀麗名下財產。

(2) 第一次會談確認兩造有意願離婚,重申夫妻分別財產,確認秀麗名下財產自益信託,目前各自名下之財產互不相涉。討論離婚後雙方生活安排:秀麗名下房產三筆,又有月退休金,生活無虞,要求國強遷出現址。

國強認為如果搬出現住秀麗名下的住處,每月生活需求為在臺北市租屋二萬元、日常飲食交際二萬元。秀麗認為婚姻無法繼續是國強的責任,無須再支付任何費用。國強主張結婚三十多年對家庭仍有一定的貢獻,且退休金所剩無幾,又無謀生能力,難以獨立長期維持生活,同意離婚之條件為由秀麗將名下房產分配一部分(或變賣折現)給國強,照顧安頓其後續生活。

(3) 兩造商談就離婚財產分配未達成協議,會談中感受到秀麗對國強賭博欠債、情感出軌仍有怨懟,一直希望國強認錯道歉且誠實告知當前外部負債狀況,時有激烈言語質問國強,而國強託辭辯解不願回應,其間秀麗雖然情緒激動不肯原諒,但是言語中留有情分,擔心國強名下如有財產或現金,極可能快速揮霍或遭人誆騙, 似有可能協談離婚後照顧國強之方式。

(4) 調解委員見兩方僵持不下,分別向兩方說明離婚訴訟之現實條件,一方面協助秀麗整理幾十年對國強的感情及離婚後生活。秀麗希望經過離婚調解程序讓國強體會,過去幾十年來持家並處理其揮霍財務之實情,務實反省決心改變。另一方面幫助國強瞭解退休後之經濟現實,考慮調整生活型態,縮減開支。努力勸慰雙方放下過去既成事實的爭吵,冷靜思考各自需求,再提下次協商。

(5) 第二次雙方會談,除確認兩造有意願離婚,並確認上次會談獲致結論,雙方均無意見。肯定初次會談秀麗和國強都釋出善意,就離婚後如何維持生活進行討論協商。國強因老後生活堪慮, 起初嘴硬,認為自己對家庭經濟曾有貢獻,應有權利要求分配財產,言談間又不肯鬆口認錯。

經過調解協談後,國強瞭解過去的荒唐行徑,似有體會秀麗的情份,聽到秀麗願意照顧終老,給予一筆二十萬元安頓金,深受感動,低頭喃喃致謝,秀麗也在看到國強願意量入為出、安穩過日子,感覺如釋重負,激動落淚。調解協談結束,兩方放下前嫌,並達成協議。兩人一再感謝後,國強扶著秀麗的肩膀,一同搭電梯離開。

他們的協議如下:

(1) 離婚後兩人各自生活,雙方均可與女兒、女婿、外孫及親朋好友維持良好關係。

(2) 國強於約定日期前搬離現住房屋,另覓屋居住;秀麗於查看國強確實搬離後,給予新臺幣貳拾萬元臺灣銀行即期支票乙紙。

(3) 考量國強退休無收入,秀麗同意以下方式協助其日常生活:

—國強的父親贈與的辦公樓(持分二分之一)出租所得,不論日後收入租金變動或出租轉換空窗期間,每月五日前由秀麗湊足新臺幣貳萬元整,交由大女兒按月匯入國強銀行帳戶,直至終老。

—秀麗所有房產的維護、修繕、稅金等相關費用,均由秀麗負擔。

—協議自離婚生效之次月五日起執行。

本案協商能夠快速聚焦有幾點策略分享:

(1) 規則設定和鎖定議題來掌握個談和會談的談話主軸,當事人如有離題或情緒語言、動作出現,適時提出對於過去恩怨是非已有目共睹或事實在卷,不再表述,拉回實質(物質)需要面對處理的事件,引導討論。

(2) 觀察分析兩造共同關心的事物或人,以共同點為基礎,拉籠話題聚焦。例如:夫妻已經法院公證辦理分別財產,本已無剩餘財產分配議題,過去先生外遇不斷、賭博、卡債,幾十年依附太太照顧,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及現實感,退休金幾乎揮霍殆盡。言談間感受到太太怨恨先生,會談時言辭犀利、不假辭色,卻也處處留情。發現兩造共同關心已離婚獨居的大女兒,希望協助照顧,由此談起照顧先生餘生計畫。

(3) 先行探索兩造有資源的一方可以提供條件的底線,計畫談判策略。會談前,讓先生自己盤算準備說辭;進入會談時,請先生表述。先生對生活開支缺乏現實感,也不知如何規劃老年生活,說話吞吐扭捏,讓太太看見可恨又可憐的無助老先生,策略性地和太太以「擠牙膏」方式逐步釋出善意。

(4) 看見訴訟爭議背後的情感需求,協助雙方相互靠近。訴訟終結,可以是重新生活的開始。

心理諮詢觀點

比起其他有未成年子女的離婚案件,國強和秀麗的離婚歷程是相當順利的,因為他們的子女已都成年獨立生活,所要處理的就單純著重在兩人的情緒和需求的議題。調解委員依據嚴謹的架構,精確掌握雙方的情緒和需求議題,是讓此案調解順利成功的重要關鍵。

根據馬特(Bernard Mater, 2000)的說法,夫妻衝突產生的原因是,一方的需求、渴望、動機、利益或價值和另一方不相容。也就是,衝突的雙方彼此都想從對方得到想要獲得的一些事物,但對方卻不答應,而引起情緒上的挫折、沮喪、憤怒,最後產生相互對抗。這些事物可以是物質上的,如財物、金錢等,也可以是精神上的,如同意離婚、道歉、被認同、被尊重等。

更直接地說,衝突的產生是雙方的需求和利益不相容所引發出來的。因此,在調解協商的過程中,如果調解委員無法徹底地掌握衝突雙方的利益與需求,要想讓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是非常不容易的。

在協商過程上,當事者通常將用一個外顯的立場作為解決問題的方法,亦或是不清楚自己的需求,甚至刻意隱藏自己的需求。因此調解委員需用一些特殊技巧,去找到雙方的「需求」是什麼,也才能有效率地建構出協商的程序,而不致迷失或觸礁。總而言之, 精確的探索、澄清和確認雙方的「需求」,才可能打開協商之門。

此案中,國強的需求是生活及經濟上的安全感,秀麗的需求是如何為婚姻設定停損點,保障自己未來的老年生活。在雙方的需求之間,調解委員協助雙方聚焦,找到共識,終於能圓滿分手。

法官觀點

一、法律訴求解析

本件的訴求十分單純,就是離婚:女方堅持離婚,男方堅決反對,各有各的委屈,立場還蠻對立的。其中引人注意者,是長者間的離婚訴訟。為顧及兩老的安養,法官宣導本件如能好聚好散的好處,以及打官司打到底的害處。即刻轉介適合的調解委員,協助他們好聚好散。

二、法官審理方式

本件是長者間之離婚訴訟,除瞭解他們間的法律紛爭外,他們今後的生活安排,以及養老託老等也是法院關注的焦點。

本件女方有很深的信仰修為,適度啟發她的善心與善行,就能在情緒卡關時刻,多為對方著想,及早消除積怨,達成離婚共識, 早日擁有新生。

鼓勵雙方開發身邊的助人資源,例如藉助女兒協助男方(即父親)在離婚後,安享晚年,使其於離婚後有所依靠,就願意放手,另過新生。

三、結案成效分享

本件的辦案成效不僅在於協助雙方就離婚訴訟成立調解,同時也在於:這對長者在晚年不得已的狀況下,經由調解委員的悉心協助,卒以好聚好散的方式結束婚姻關係後,不僅免於追悔遺憾,還可彼此祝福。更可貴的是成年的子女能夠協助孝養父母。

溫馨小叮嚀

 當愛情已被生活磨耗,身邊這個相守大半輩子的伴侶, 只剩下孩子的爸媽的血緣連結。即使不能長相廝守,鄭重謝謝對方曾經愛過、彼此共度的點滴生活,未來不再相互牽涉,仍可以相互扶持、平和度日。

「案情概述」、「專業觀點與策略」&「溫馨小叮嚀」撰述者:王淑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臺灣家事調解學會監事

專長領域: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性別研究、家事事件調解

學歷:

•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

• 政治大學碩士在職專班公共管理組

•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碩士

重要經歷:

•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暴力防治組組長

•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警正科員、預防科婦幼組長、宣導組長

• 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女警中隊長

• 94 年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有功人士

• 臺東縣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 臺東縣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副隊長

• 97 年警政署女警楷模

• 高雄市政府「推動性侵害案件整合性服務團隊方案」諮詢督導委員

• 臺東縣政府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會議、性侵害案件整合性服務方案外聘督導

• 臺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政策與國際事務部主任

• 臺灣銀領協會秘書長

• 國立中正紀念堂、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國家教育研究院、教育部體育署、經濟部能源局、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 臺灣家族系統排列協會秘書長、家族系統排列師證、德國海寧格科學中心家族系統排列國際營系列2016 研習證

• 臺灣國家婦女館、教育部性別主流化人才資料庫講師

訂定重要法規及政策:

•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

• 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處理原則

• 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實施計畫

• 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管理及使用辦法修正

• 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詢問筆錄範本

• 內政部推動「家庭暴力被害人求助連線系統」試辦實施計畫

• 警察機關處理大陸地區及外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修正

• 編撰「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工作手冊」

• 編撰「兒童、智能障礙者性侵害案件偵訊輔助器材使用手冊」

•「 看見背後的真相」智能障礙者性侵害案件詢(訊)問影音教材製作顧問

本文出自 家事法庭裡的春天 啟示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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