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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到手就棄養,父母贈與房產可以要回來?子女「不孝條款」教你把錢拿回來【YouTube41】【橘子姐的熟齡理法院】

養老及資產傳承的規劃,是人生必然要面對的重要課題

父母總是會為了子女,想要幫助子女成家立業,傳承自已的資產,或是預先規劃贈與財產節稅,就把自已的財產贈與兒女。

但是如果子女日後不孝順、不奉養父母了,而父母年邁又需要用錢,但自已手邊已經沒有錢了,該麼辦呢?

可以向子女提告,要求撤銷贈與拿回財產嗎?法律上有什麼保護父母的方法呢?

今天就來介紹保護自已養老財產的方法,先做好自已養老財務的安全網。

有網友看了過年紅包贈與小孩的影片後,覺得父母費了這麼大的心力養育子女,法律還規定父母需要為子女的利益子女的利益,才可以名正言順的花子女的特有財產。

但是萬一財產已經給了小孩,但子女又不孝順,不扶養父母,父母給的錢難道不能拿回來嗎?

影片連結:【紅包幫你存起來】父母保管子女的紅包合法嗎?贈與小孩的紅包錢是誰的?

今天來介紹法律上有二種方法,讓父母把贈與給子女的房地產,有機會把錢拿回來。

一、贈與事後補救:訴訟撤銷贈與

這是非常不得已才會用的方法,因為父母已經把財產贈與給子女了,只有子女不孝順,符合一些法律要件,才可以撤銷。

民法第416條~又稱為「不孝條款」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如果有上列的二件事,父母是可以向子女提出訴訟,拿回贈與的財產。

二、贈與事前預防:附負擔的贈與

這種是律師比較推薦的,贈與財產是大事,除非真的不在乎後續子女怎麼處置這些財產,否則事前的預防,找律師先諮詢。

一般房產贈與大多會建議簽「附有負擔的贈與契約」。

有時候問題比較複雜,也會建議辦理養老信託或遺囑信託。

大家如有興趣,可以看如何規劃養老退休的幾支信託影片。

影片連結:【退休安養信託】長照提早退休養老、熟齡理財,保住老本不求人

影片連結:【專款專用.遺囑信託】銀行幫你管遺產,財產傳承不怕詐騙侵佔、子女浪費

三、子女不孝,贈與的房子可以收回嗎?

舉一個法院的訴訟案例。

曾經有位林媽媽和女兒來諮詢,她已經70多歲了,先生在幾年前去世。

臨走前先生告訴林媽媽:「我們的子女都不可靠,我這間透天厝留給你住,你至少以後不用看孩子臉色,你拿這間房子拿去貸款,或是到銀行辦以房養老,一定夠你養老用。」

結果父親去世後,兒子就跑回來告訴林媽媽,說自己願意好好照顧媽媽的餘生,希望林媽媽把房子過到自己名下。

儘管老伴生前耳提面命說子女不可靠,但林媽媽個性單純,也不知怎麼拒絕兒子。又在兒子長時間的洗腦說要照顧她。最後還是把房子贈與給了兒子。

沒想到房屋過戶之後,兒子開始愈來愈少回家看媽媽,至於曾經承諾過的「扶養照顧媽媽」,不讓老母親孤單一個人住,拿了房屋就開始避不見面了。

林媽媽因為沒房也沒錢了,感覺很受傷也很無助。這才肯面對自欺欺人的現實,就是兒子只要房子不要媽。

不得已把情況告訴自己的女兒,女兒雖然覺得媽媽太偏心了,把唯一的房子給大哥,但她還是帶媽媽來找律師諮詢討論,看看如何補救這件事情。

四、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送出去的財產不容易拿回來

其實律師瑋哥接到類似的案件不少,都會誠懇的告訴當事人,通常房屋辦過戶移轉或是轉賣後

,想要再把房子拿回來真的是難上加難

因為要預防子女不孝拿回贈與的房屋,最好是在贈與前就事先有完善的規劃。

這些都可以請律師或專家幫忙,像是請律師代寫附有負擔的贈與契約,或是來辦財產信託公證。

如果像林媽媽房屋已經過戶完畢,之後要把財產給拿回來,就必須符合民法第416條的要件。

  1. 就是子女有故意侵害的行為依刑法規定有處罰的明文。
  2. 子女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1、違反刑法撤銷權的門檻其實很高

上面的案例9就是林媽媽要先證明子女的行為已違反刑法規定。這種舉證違法的門檻其實很困難,大家應該常聽過一句話: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違反刑法的行為也不是很容易成立的,何況是自已子女有犯行為才能拿回財產?

2、子女不履行扶養義務,需要父母不能維持自已生活

父母還需要證明自已已經沒財產,也不能維持自已的生活,否則要撤銷之前的贈與也有困難。

法律規定父母受扶養之權利是以其不能維持生活,而非以無謀生能力為要件(參見民法第1117條)。

後來林媽媽就選擇了向兒子提出訴訟,因為她無收入,亦無財產維持生活,請求兒子要履行扶養的義務。

五、贈與就是把自己的財產送給別人,父母行有餘力再留給子女

既然贈與事後要撤銷這麼困難,所以最好事先預防,事情就會變得簡單多了。

只要把贈與給子女的財產,和應該要負擔的責任內容,都在贈與契約上寫清楚就沒爭議了。

常在事務所見到,一家人各說各話。

一方說有送房子就是約定要扶養父母,一方就說是父母沒有條件送房給他的。

大家誰也說不清,只要事先有書面文件寫的清清楚楚,就不怕子女事後反悔。

第 412 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像剛剛林媽媽如果有簽附負擔的贈與契約,當子女拿到父母贈與的房產後,卻不履行扶養或給生活費的約定時,林媽媽可以選擇要兒子履行扶養的義務,也可以選擇直接贈與撤銷。

再依不當得利的規定,將移轉給子女的房產登記回自己名下。

法律會保護懂得法律的人!

其實父母和子女對簿公堂上法院,親人之間訴訟實在讓人很焦慮也很心酸。

在諮詢時常會提醒當事人,贈與就是把自己的財產送給別人,只有自已不缺這些財產來養老,甚至不需要受贈子女的扶養也過得很好,再來辦贈與。

因為一輩子辛苦累積的財產,行有餘力,再把財產傳承給子女。這些都是為照顧自已,在老年沒有收入,但醫療生活照護的花費會增加,先為自已留後路的方法!

學習理財法律知識,多為自己的未來財務規畫,千萬不要挑戰人心,把所有養老本錢都贈與出去,才不會拿真心換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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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律師先生瑋哥提供案例

Rita橘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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