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小心跟「地下錢莊」借了錢…
今天早上要去買早餐,發現錢包裏的錢不夠,但我來不及去領錢,只好先跟我家三寶Aurora、Baron和Cynthia借。(以下簡稱ABC)
我:「你們誰有錢可以先借媽媽?」
B :「呃,我的零用錢都被扣光了…」
A:「好啊!我有100元紙鈔可以借妳~」
C:「姊姊不用!我的「花花」註都沒花,有1000元!媽媽我可以借妳!」(註:這邊的「花花」指的是消費撲滿,請參考我的另一篇文章:到底要不要給孩子零用錢)
我:「太好了!謝謝!這樣也好,我可以順便買別的東西。」(伸手拿走1000元)
B:「媽媽,但是我覺得妳這樣借錢好像不是很好的行為。」
C:「怎麼會?媽媽現在沒借錢的話沒辦法辦事情,而且她會有錢還才敢借錢!」
我:「對!就是這樣!妳說得很好!等我領完錢就還妳了!謝謝!」
C:「媽媽,我考考妳數學~妳跟我借1000元,還的時候要還多少?」
我:「當然是1000元啊!這是什麼問題?」
C:「錯!妳忘記我現在是銀行嗎?如果妳今天還,妳要多給我50元當利息喔!明天的話多一天再加100!」(一臉賊溜溜的樣子)
我:「哪有人這樣的,我又沒同意!」
C:「妳還沒確定利息是多少,就把我的1000元拿走啊!我是在讓妳學個教訓!」
我:「⋯⋯」
我小女兒根本就不是銀行,她這個是實打實的地下錢莊啊~(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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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我私人臉書說了這個我跟「地下錢莊」借錢的血淚經驗
一眾朋友們紛紛前來留言:
「這比地下錢莊利息還高🤣🤣」
「大企業家小時候🤣」
「機會教育,沒簽合約不算數!哈哈😄這樣下次你收錢合約就會在你面前」
「是該教她何謂重利罪了🤣🤣🤣」
「法定利率電一下孩子!」
我看了覺得好好笑,但也突然想到可以跟大家來科普一些關於金錢借貸的法律小知識:
■金錢借貸是什麼樣的法律關係呢?
我們在生活中與他人訂立契約,會使當事人間因此產生權利義務關係。我國民法對日常生活上常見的契約類型,設有規定且賦予一定名稱,我們這邊談的金錢借貸即屬於民法的消費借貸契約。
按《民法》第474條:
「I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II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消費借貸契約,就是由貸與人和借款人雙方達成合意,由貸與人同意把金錢或者代替物借給借款人,由借款人收受貸與人所借出的金錢或代替物,而後返還予貸與人的一種契約,最常見的情況就是我們生活中的金錢借貸。
■金錢借貸一定要簽訂合約或借據才算數嗎?
不用。
按前揭《民法》第747條的規定,消費借貸並不是一種要式行為,不以訂立字據或字據存在為要件。換言之,只要當事人之間口頭「約定」一方移轉金錢,另一方返還相同金錢,借款契約就成立,無須寫下白紙黑字。
只是,借人家錢最怕就是他方翻臉不認帳,要討回欠款,在法律上必須證明:「貸與人有金錢交付事實」以及「雙方有借款合意」。只是如果沒寫借據、沒簽契約,只有口頭約定,可能會徒增糾紛發生時舉證的困難。
■金錢借貸可以收取利息嗎?最高可以收到多少?
按《民法》第 477 條:
「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以及
《民法》第205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可知金錢借貸雙方可以約定收取利息。至於利率約定多少?利息要多久繳一次?由貸與人和借款人雙方合意約定即可,只是要注意約定利率不要超過法定上限,否則債務人就高過法定利率的利息債務得拒絕清償。
■什麼是高利貸?
關於台灣目前法律中訂定有關利率之標準,有以下幾種:
- 年利率應小於16%(《民法》第205條)
- 當鋪借款年利率應小於30%(《當鋪業法》第11條第2項)
高利貸顧名思義就是利息超高的貸款,這樣的貸款高出法定利率許多,導致借款人一直利滾利,沒有辦法解決原本的資金問題,反而陷入財務黑洞。
■只要收取高利就會成立重利罪嗎?
按《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根據上述法條,要成立重利罪尚必須符合兩大要件,缺一不可。
-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
金錢借貸的雙方約定的年利息超過16%,是否一定成立重利罪?歷來司法實務亦迭有變更:
從早期認為年利息若超過20%(民國109年三讀修正通過前為20%)就成立重利罪,到後來有其他司法實務見解認為,考量民間合法當舖業者容許收取之年息、債務人不依約清償的風險、當時社會經濟情況(像是銀行放款利率及一般民間利息之月息2%或3%(即週年利率24%或36%)),雖然債務人仍可依《民法》第205條規定,就高過年利息20%的利息債務拒絕清償,但是即使是年利息高達36%,似乎尚不構成「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所以,金錢借貸的雙方約定的年利息超過16%,並非必然成立重利罪,還必須在個案中考量綜合因素例如:地區、中央利息標準、消費標準不同、借款人還款風險等,進一步具體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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